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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为了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充分展示学生的优势和特长,更好的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的个人风貌,弘扬市三职校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对学生设立以下奖项目:十佳文明学生奖、三好学生奖、进步奖、成绩优异奖、特长生奖、单项竞赛最佳奖、好人好事奖、优秀团干奖、优秀舍长奖、文明宿舍奖。
    二、以上奖励项目依据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每学期或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奖励名额分配:三好生占总人数的17%,进步生人数若干,特长生奖10名,十佳文明学生奖10名,最佳竞赛奖每个竞赛项目奖1名,好人好事奖若干,优秀团干每班1名,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成绩优异奖每班前3名,文明宿舍奖全校10名。
    四、受奖励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奖品、奖金、十佳文明学生佩授绶带、并书面通知家长。
    五、各种奖励将记入学生手册和学生档案。
    六、评选办法:
    除好人好事和单项竞赛最佳奖外,其余各项的评选依据以下程序:(1)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评选条件,  (2)分组提名或由班主任提名,  (3)全班投票民主选举,  (4)班主任和课任教师审定, (5)填写(登记表)送学生处报学校批准。凡民主推荐未过半数以上者和不合格条件者不予审批。
    七、各班级根据情况可在班内另行设立其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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