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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理工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义和目的
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厅和珠海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 神,需加快学校与企业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招生就业、教科研、技术服务与培训、文化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等,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技能型人才,更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生就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搭建一个学校和企业共赢的平台,企业主动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并为学生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训环境,学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合作的原则、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合作工作由学校统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二)校企合作要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通过服务,帮助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升员工素质、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企业为学校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就业等提供相应支持,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三)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学校选择的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以及国外的合法单位。合作单位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企业对专业和人才规格的需求应与学校人才培养的定位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 合作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五条 合作内容
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教师与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员工培训;订单培养、学生顶岗实习、文化建设等。
第六条 合作模式
(一)订单培养模式。根据企业专业技术和用人要求进行培养,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在校生中选拔学生组建项目班,学生在学校完成专业教学和课程实训,在企业完成生产性实习和顶岗实习,并由企业择优录用。
(二)教学项目合作模式
1、共建实训基地模式。指合作基地与学校共建实验实训室,共同参与教学、生产,共同培养合格员工的校企合作模式。
2、培训模式。利用学校资源方面的优势,由学校制定培训方案或编写培训教材,为企业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向学校赠送设备(或软件)。
3、教学工厂模式。指引企业进校园,营造教学工厂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提供设备,在教学中进行企业真实产品生产的合作模式。
(三)实习基地模式。结合“2+1”等模式,企业与学校签订稳定实习基地,安排一个班(10人以上)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或第三年毕业前一段时间,前往企业参加生产性实习。
(四)其它形式
第七条 不宜合作的范围
(一)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校企合作管理机构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建立校企合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合作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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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各类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开展校企合作的宣传。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审核校企合作项目。
(三)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召集校企合作工作的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合作项目考核等。
第九条 专业部管理
各专业部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的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发、申报和实施。
(三)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管理规定,审定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四)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考核、成果统计、总结和推广等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个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由一个“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由有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担任。可由教师自荐或专业部推荐,由“校企合作与对处交流处”和“专业部”共同商议后并报校长审定、审批。通过审批后颁发聘书,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项目学期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合作企业的联系、具体合作事项的洽谈、项目宣传,制定本项目的管理细则。
(三)负责项目班级的组建、教学组织(含企业员工培训)、学业考核、学生管理、企业实习管理,负责组织合作企业招聘会。
(四)负责合作项目教学场地的规划建设、设备采购和物资管理。
(五)负责合作项目的成果统计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和各专业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和保障等。
第四章 校企合作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
各专业部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调研,与相关企业洽谈合作事宜并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申请立项,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书》,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提交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
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组织审查拟立项的合作项目,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合作企业资质,评价合作方案及合作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合作预期效果,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修改以及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第十四条 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通过的合作项目,由专业部参照学校校企合作协议书式样,组织起草合作协议,经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审查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主管副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后生效。
第五章 校企合作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合作协议签订后,由专业部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选定项目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职责,与合作企业协调并启动项目实施,指导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运作,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教学计划,做好教学场地和设备准备,组建项目班级并开展教学工作,确保合作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
(一)制定部门校企合作管理规定。由各专业部组织制定,主要包括项目运作管理、人员管理、学生选拔、课程教学及实习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
(二)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概述;项目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教师选拔、培训与管理;学生选拔标准、班
级组建及管理;课程教学管理、学生企业实习管理;项目考核及学生学业评价;项目教学中心(培训室)管理;合作企业捐赠或支援物资及培训资料管理,等等。
(三)制定项目工作流程。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所涉及的人、财、物的具体运作流程。
(四)建立项目过程评价机制。各专业部建立合作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开展过程性评价,促进项目改进,提高合作质量。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教学与学生管理(企业员工培训除外)、收费与经费使用、设备采购与资产管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料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专业部负责收集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
(一)实行项目学期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及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技术服务与培训等情况进行学期考核,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各专业部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学期考核,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组织项目检查,审定考核结果,并评选出学期优秀校企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奖励
(一)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本学期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学期考核优秀的校企合作项目以及在引进或实施校企合作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二)经考核评估,对有发展前景和效益好的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处罚。各部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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